什么是过量照射? 在具体应用'过量照射'一词中,因作者的用意和统计的需要,可能作出不同数值的限定; 国标(GB/T 49605-1996)对'过量照射'定义如下:'应急或事故情况下,射线防护裙,所受剂量**过年有效剂量限值的照射。还可以按年均照射100mSv为界划分轻度过量照射与明显过量照射'。 我们受到过量照射后应当怎么办?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2、管理方面的调查:对受照有效剂量<100mSv者,应作管理方面的调查,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早期医学检查:指受照后即可、数日、数周或六个月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对全身受照剂量>100mSv者,应作管理方面的调查,射线防护,并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受照剂量>250mSv者,应作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观察。 4、远期效应医学检查:指受照六个月以后或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出现的变化,包括对受照者本身及其后代所进行的检查。检查的频度:受照后5年内,每年检查一次;受照后5-10年,射线防护,每2-3年检查一次;受照后10年以上,每5年检查一次。
放射场所申请报批程序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射线防护帽,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